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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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海民初字第388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诚聚益货物运输站 被告: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 | 537647 |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诚聚益货物运输站人民币五十三万七千六百四十七元并支付利息(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9-10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09)海民初字第623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佳瑞格经贸中心 被告: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 747251 |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佳瑞格经贸中心工程款七十四万七千二百五十一元(如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三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4-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一中民终字第15577号 | 上诉人 | - | 362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一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四十二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12-1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海民初字第20763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偿付原告N某某,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六万二千八百一十四元;之后的利息至上述欠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不服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四十二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8-09-1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海民初字第20763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偿付原告N某某,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六万二千八百一十四元;之后的利息至上述欠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不服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四十二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8-09-16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一中民终字第15577号 | 上诉人 | - | 362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一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四十二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