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华显波
91220105MA159TBH0E
6000万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A、B幢0单元101越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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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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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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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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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阳华府B地块四标段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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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缴纳罚款50000
5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0-22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12号
2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阳华府B地块二标段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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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缴纳罚款50000
5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0-22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10号
3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阳华府B地块三标段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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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缴纳罚款50000
5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0-22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11号
4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阳华府B地块五标段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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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缴纳罚款50000
5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0-22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13号
5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青阳华府B地块一标段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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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缴纳罚款50000
5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0-22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09号
6
现查明,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二道区四通路以南、规划世纪大街以东开发建设的“青阳华府一期”项目,2019年3月开始建设,规划总用地面积为92038m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属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地块之一,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项目于2019年10月25日取得编号为:(2019)0253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2020年4月26日取得编号为:地字第22000020200009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0月29日我局已对当事人建设的建筑面积224686.16m2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245592元,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全额缴纳罚款。经长春市测绘院实测,项目实建总建筑面积为265498.47m2,分别为1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118.61m2,已完成处罚22层,建筑面积15689.56m2;2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146.08m2,已完成处罚24层,建筑面积17133.86m2;3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148.79m2,已完成处罚21层,建筑面积15006.35m2;4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152.60m2,已完成处罚19层,建筑面积13585.99m2;5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900.87m2,已完成处罚20层,建筑面积14324.02m2;6号楼,18层,建筑面积8910.92m2,已完成处罚17层,建筑面积8290.16m2;7号楼,18层,建筑面积8156.44m2,已完成处罚18层,建筑面积8050.15m2;8号楼,16层,建筑面积7027.52m2,已完成处罚16层,建筑面积6735.52m2;9号楼,16层,建筑面积10062.11m2,已完成处罚16层,建筑面积9768.54m2;10号楼,17层,建筑面积10405.08m2,已完成处罚17层,建筑面积10264.69m2;11号楼,18层,建筑面积8142.21m2,已完成处罚16层,建筑面积7151.17m2;12号楼,18层,建筑面积8894.06m2,已完成处罚18层,建筑面积8790.80m2;13号楼,33层,建筑面积20084.01m2,已完成处罚24层,建筑面积17117.49m2;14号楼,33层,建筑面积13778.82m2,已完成处罚25层,建筑面积10429.03m2;G1,3层,建筑面积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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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49066078元×10%=4906608元(人民币肆佰玖拾万零陆仟陆佰零捌元整),工程造价以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阳华府造价评估报告》(编号ZXHO431ZJ20005)确定。(四)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户名:户名: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账号:***0001,代码:30301)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已决定执行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长春市司法局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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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608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6-17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20〕第05号

信用中国 8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房售证(2021)第12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青阳华府A地块
2021-07-01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
梯11吉A26742(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3-28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3
长水许可﹝2021﹞39号
新标准
长春市水务局关于青阳华府A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青阳华府A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文件。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44公顷。(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覆盖率27%。(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11万元。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长春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联系人:佟岩,电话:0431-88779580附件:青阳华府A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长咨评字〔2021〕134号)2021年5月21日长春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021年5月21日印发(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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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2026-05-21
长春市水务局
4
梯11吉A26788(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3-29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5
长房售证﹝2020﹞第130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青阳华府B地块
2020-07-10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6
梯11吉A26814(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3-29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7
长房售证(2023)第01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02-24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8
梯11吉A26793(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3-29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9
梯11吉A26808(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03-29
2099-12-31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10
长房售证(2022)第016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青阳华府A地块
2022-03-03
2099-12-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104民初263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被告:
W某某,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32947.64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与被告W某某、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贷款还款期限提前到期;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27975.92元、期内利息4971.72元、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至2023年3月23日为12.10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复利以期内利息497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罚息以本金627975.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标准计算); 三、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W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00元、减半收取5040.00元,保全费3659.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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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2
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450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被告:
W某某,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93492.9
一、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剩余房屋贷款本金人民币573935.57元,积欠利息19557.33元。本息合计593492.90元元;以及2022年8月23日之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之间的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贷款履行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1元,减半收取4831元,由被告W某某、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以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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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3
追偿权纠纷
(2021)吉0105民初4475号
被告
原告:
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09
4
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24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长春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25500
一、长春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C某某1419500元; 二、长春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C某某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款4400元,并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照每月16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款至拆迁补偿安置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由长春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85元,由C某某负担2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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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5
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28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Z某某撤诉
2021-09-29
6
其他
(2021)吉0105民初2996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15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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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7
其他
(2021)吉0191民初185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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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8
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1843号
被告
原告:
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0元,由原告长春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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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9
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97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同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吉林省同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2021-04-1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830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830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0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263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4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3388号
被告
原告:
长春金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5
合同纠纷
(2021)吉0105民初2996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省房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金多润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