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谈文明
9132028258668818XG
108万元人民币
-
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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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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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823230-9)公司变更[2018]第09130010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9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4民终2666号
被上诉人
-
85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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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2
其他
(2017)苏0412民初7423号
原告
原告:
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联蕴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2862.71
一、被告常州市联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元。 二、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7862.71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7926元。由原告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由被告常州市联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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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苏0412民初7423号
原告
原告:
宜兴市明辉碳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联蕴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9-0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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