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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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154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指挥中心,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巴中市人民政府 | -- | 准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 2021-02-26 |
2 | 其他 | (2015)巴州民初字第105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 -- |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 2015-05-20 |
3 | 其他 | (2014)巴中民终字第295号 | 被告 | - | 81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审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由上诉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10 |
4 | 其他 | (2014)巴中民终字第296号 | 被告 | - | 933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审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由上诉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10 |
5 | 其他 | (2014)巴州民初字第81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 819279.5 | 一、由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下欠的货款81927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H某某要求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990元,由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04 |
6 | 其他 | (2014)巴州民初字第818号 | 被告 | 原告: 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 被告: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 933326.15 | 一、由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下欠的货款933326.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要求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130元,由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0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巴州民保字第33-2号 | 其他 | 原告: 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H某某 被告: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 一、对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巴中市江北大街XXX号三单元201号【房产证号为:巴房权证(北)字第XXXXX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二、对L某某与H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XXX号A幢10楼4号【房产证号为:巴房权证(北)字第XXXXX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2-28 |
8 | -- | (2006)巴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 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17000000 | 一、被告巴中市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650万元,被告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巴中市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050万元,被告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巴中市交通局应返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共1700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00元,其他诉讼费15000元,共计65000元,被告巴中交通局负担50000元,被告巴中市交通发展总公司、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各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7-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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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3)川1921民初1915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金新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2 | -- | (2014)巴州民初字第81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14-03-31 | |
3 | -- | (2014)巴州民初字第818号 | 被告 | 原告: 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 被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14-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