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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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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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8民初4668号
申请人
-
3720924.79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价值3,720,924.7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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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2
--
(2022)沪0120执51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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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3
--
(2021)沪0114财保353号
被申请人
-
232604.66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2604.6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683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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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4
--
(2020)沪0114民初16402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亘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被告上海亘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被告上海亘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亘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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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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