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毛新爱
9133088184787749XD
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金坞村干后3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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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781执恢80号
申请人
-
--
--
2021-01-26
2
保险纠纷
(2019)浙0881民初4336号
原告
原告:
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
80600
准许原告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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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安徽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W某某
89887.5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751.8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072.96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尚应赔偿原告W某某9072.96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072.96元; 四、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S某某垫付款21916.81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35元,被告C某某负担813元,被告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告W某某、安徽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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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67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安徽L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93759.5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854.8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38.72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尚应赔偿原告W某某7238.7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38.72元; 四、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420元,被告W某某、安徽L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05元。 五、被告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05元,与被告S某某已垫付的16831.76元折抵,原告W某某应返还被告S某某16726.76元;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80元,被告C某某负担478元,被告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W某某、安徽L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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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781执369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浙0781执3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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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6
其他
(2012)浙衢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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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7
其他
(2012)衢江行初字第13号
原告
原告:
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维持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江人社(2012)工伤字25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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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9)浙0881民初4336号
原告
原告:
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9-12-0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67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W某某,安徽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29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S某某,W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W某某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43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S某某,W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广德县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W某某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67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S某某,江山市宏宇铸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江山市营销服务部,W某某,广德县龙之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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