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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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1民终4916号 | 被告 | - | 43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由上诉人南京农业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0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浦江民初字第224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农业大学,南京浦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南京金迪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98470 | 一、被告南京农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N某某各项损失98470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南京农业大学负担683元(1708元×40%),原告N某某负担102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南京农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3-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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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1民终4916号 | 被告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7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浦江民初字第00224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农业大学,浦口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浦口区珠江污水处理厂,南京金迪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5-06-25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浦江民初字第00224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农业大学,浦口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浦口区珠江污水处理厂,南京金迪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