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华南
苏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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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粤0511行初65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汕头市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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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2
--
(2018)粤0511行初64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汕头市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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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3
--
(2017)粤05民终97号
被告
-
94582.47
一、维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之判决; 二、变更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经济损失90836.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3745.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3426.4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3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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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4
--
(2016)粤0512民初12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W某某,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289637.27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经济损失289637.27元; 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2元(原告预交893.74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829元,被告W某某负担5473元;被告W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交纳其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5473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Q某某和被告W某某分别负担780元和1820元,因该鉴定费已由原告Q某某垫付,被告W某某应在清偿债务时将鉴定费182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Q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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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5
--
(2016)粤0512民初130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74471.1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899.9元;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7元(原告预交1337.85元),由原告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33元,被告W某某负担1454元;被告W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交纳其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1454元。保全费420元(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评估费3988元,由原告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W某某分别负担1196.4元和2791.6元,因该评估费已由被告W某某垫付,被告W某某在清偿债务时可将评估费2791.6元向原告汕头市康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抵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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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6
--
(2016)粤0512执1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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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7
--
(2016)粤0512执19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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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8
--
(2016)粤0512行审2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汕濠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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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511行初4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2
--
(2024)粤0511行初4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3
--
(2023)粤0512民初83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通洲预制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H某某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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