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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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881民初477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尚御枫桦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汇高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00 | 被告兰州新区汇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尚御枫桦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
驳回原告陕西尚御枫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新区汇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2-22 |
2 | -- | (2023)陕0881执保1573号 | 申请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4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更多 | 2023-12-20 |
3 | -- | (2023)陕0881民初47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开设账号931906088310101_60002内的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