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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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扬邗商初字第0108号
原告
原告:
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
9048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保险理赔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保险理赔款88485元; 三、资产评估明细表中更换零部件的残余部分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原告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负担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支公司共同负担2066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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