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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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民申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4-26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9民终171号 | 上诉人 | - | 838788 | 一、维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20087元;
三、变更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187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663元,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663元,由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负担23383元,W某某负担292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446元,由W某某负担20000元,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负担1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负担4360元,W某某负担2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22 |
3 | 合同纠纷 | (2016)浙0902民初2148号 | 原告 | - | 733498 | 一、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2149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支付垫付的维修费72000元(该款可直接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抵扣);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63元,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6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负担27831元,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负担248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4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W某某负担2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负担1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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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浙0902民初02148号 | 原告 | 原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幕墙装饰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