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廖君
915106827716574142
1060万元人民币
-
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朝阳大道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683民初1828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
766406.6
被告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406.6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未付款766406.6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2.00元、保全费4320.00元,由被告四川绵竹市盘龙矿物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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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2
其他
(2019)川0603行初44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准许原告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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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682民初1435号
其他
-
--
--
2019-06-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682民初2295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蓝剑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8878.38
被告四川蓝剑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28,878.38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8,878.3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9元,由被告四川蓝剑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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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什邡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S某某
29143.9
一、被告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清所欠原告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29,143.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计算方法为:以29,143.9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对被告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本案被告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S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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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川0682民初2295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蓝剑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18-12-11
2
--
(2015)什邡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
原告:
什邡市联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S某某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15-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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