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姜辉荣
91350500611552170H
12000万港币
-
石狮市南洋路东侧西洋公园南侧兴进豪园3号楼112-113号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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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8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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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狮)预售﹝2020﹞第00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下室车位6111㎡,套数:473 套。
2020-05-26
2099-12-31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YTHSSB1911316Y2210120002
新标准
ythssB1911316Y2210120002
ythssB1911316Y2210120002
2022-10-12
2099-12-31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YTHSSB1911316Y2302280002
新标准
ythssB1911316Y2302280002
ythssB1911316Y2302280002
2023-02-28
2099-12-31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38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闽0581民初3507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S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1621.26
一、S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269510.81元,并支付截止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110.45元及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S某某、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S某某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对址于石狮市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S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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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2
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71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2614.39
一、C某某、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575027.7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7586.69元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如C某某、L某某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对址于石狮市××路××号××幢××层××单元[抵押登记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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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3
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712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9348.79
一、W某某、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1153841.4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2年7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55507.31元及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如W某某、W某某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对址于石狮市××路××号××幢××层××单元[抵押登记号:闽No.:]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4元,减半收取计7842元,由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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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4
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58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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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5
合同纠纷
(2020)闽0581执368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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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6
其他
(2020)闽0581执43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9-27
7
合同纠纷
(2020)闽0581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P某某,H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56927.84
一、被告P某某、H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856927.84元及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P某某、H某某自2017年6月14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P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P某某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 三、石狮市××路××号××幢××层××单元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石狮市××路××号××幢××层××单元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再有余款的退还被告P某某、H某某。 五、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垫的款项本息受偿不足的部分,有权继续向被告P某某、H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P某某、H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86元,由被告P某某、H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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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8
合同纠纷
(2020)闽0581民初202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C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4573.52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274573.52元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C某某自2015年9月2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C某某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 三、石狮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石狮市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再有余款的退还被告C某某。 五、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垫的款项本息受偿不足的部分,有权继续向被告C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C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2745.5元,由被告C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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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9
合同纠纷
(2020)闽0581民初109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C某某,Z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76124.64
一、被告C某某、Z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876124.64元及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C某某、Z某某自2018年6月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C某某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 三、石狮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石狮市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再有余款的退还被告C某某、Z某某。 五、被告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垫的款项本息受偿不足的部分,有权继续向被告C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C某某、Z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9元减半收取6724.5元,由被告C某某、Z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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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10
合同纠纷
(2020)闽0581民初14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告:
H某某,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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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开庭公告 24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785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奕发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01-03
2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785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奕发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1-2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85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告:
X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0-20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785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告:
X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10-2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581民初3507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S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3-04-26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71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2-11-07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71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2-09-23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712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2-09-23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581民初4163号
被告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Z某某,C某某,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2-06-29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闽0581民初58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10-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