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周保华
91650104328847782K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阳光恒昌·商务公园2-16-01号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勘查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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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新21民终1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39元,由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   昳   华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丁       茜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   庆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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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2
其他
(2022)新2201民初440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恒昌远泰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W某某
18196.5
被告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甘肃恒昌远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9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6元,减半收取计4723元,由原告甘肃恒昌远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596元,由被告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负担127元。保全费3344元,由原告甘肃恒昌远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142元,由被告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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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3
其他
(2022)新2123民初937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442617.52
一、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442617.52元,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9.26元,由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负担6959.5元,原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47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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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4
合同纠纷
(2021)新民申2787号
申请人
-
--
驳回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2-18
5
其他
(2021)新2123财保202号
申请人
-
663926.28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663926.2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839.63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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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6
合同纠纷
(2021)新21民终338号
上诉人
-
669550.01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工程款442617.52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赔偿款221308.76元。三、被告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623.73元。四、驳回原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5.5元,减半收取5247.75元,由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969.38元,由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负担127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6元,由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939.26元,由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负担2556.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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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7
其他
(2020)新2123财保17号
被申请人
-
66955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550元。冻结日期自1年(自2020年10月15-2021年10月14)。 申请保全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867.75元,由申请人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热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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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8
劳动争议
(2019)新0104执2840号
被执行人
-
5718.4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84.2元,执行标的2834.2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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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9
合同纠纷
(2019)新29民终105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3-12
10
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民初5862号之一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拜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2017-08-3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923民初2604号
被告
原告:
库车元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库车市人民法院
2024-06-03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新21民终18号
被上诉人
被告:
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1民终338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8
4
追偿权纠纷
(2021)黑01民终959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5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恒泰宝利地质矿产勘查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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