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清苑区乡村振兴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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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冀0608民初863号
原告
原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
被告:
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111500
一、解除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与被告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收益扶贫合作协议书》一份及《保定市清苑区2018年财政专项产业扶贫资金剩余资金及追加资金收益扶贫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5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保定市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5575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保定市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2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246元,由被告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保定市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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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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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6行初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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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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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981号
申请人
-
--
驳回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的再审申请
2017-10-31
4
--
(2017)冀民申848号
申请人
-
--
驳回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的再审申请
2017-04-27
5
--
(2017)冀民申850号
申请人
-
--
驳回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的再审申请
2017-04-2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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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849号
申请人
-
--
驳回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的再审申请
2017-04-2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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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5155号
上诉人
-
163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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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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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5154号
上诉人
-
211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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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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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2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
3957.41
一、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偿还原告L某某款3957.4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交纳8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7元,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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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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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1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
11100
一、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偿还原告Z某某款111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交纳245元,由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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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冀0608民初863号
原告
原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业农村局
被告:
保定捷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2019-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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