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

在营(开业)企业
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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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虎山镇小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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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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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其他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物品; 2、罚款13200元
13200
荣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7-27
荣自然资罚字〔2020〕800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其他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罚款176580元
176580
荣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5-20
荣自然资罚字〔2020〕8002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个体变更登记
--
--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鲁1082行审6号
被执行人
-
13200
一、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荣自然资罚字[2020]第8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在本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清除在非法占用的44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石料,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罚决定由荣成市虎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缴纳罚款人民币13200元的处罚决定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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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2
其他
(2021)鲁1082行审4号
被执行人
-
176580
被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加处罚款176580元。逾期不履行,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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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3
其他
(2020)鲁1082执保3181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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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4
其他
(2020)鲁1082执1954号
被执行人
-
--
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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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5
其他
(2020)鲁1082执保1153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的银行存款共计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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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6
其他
(2020)鲁1082行审76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荣自然资罚字[2019]第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清除在非法占用的1472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固体废弃物,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履行,由荣成市虎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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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7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鲁1082执3014号
被执行人
-
--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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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1082民初3823号
原告
原告:
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
被告:
X某某,J某某
84000
被告X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货款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X某某、J某某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X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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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9
其他
(2019)鲁06民终1527号
上诉人
-
105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上诉人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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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0
其他
(2019)鲁1082民初29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
7032.16
被告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加工费7,032.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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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6民终1527号
原告
原告:
荣成市虎山镇同盛石材厂
被告:
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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