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和能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明杰
91370220MA3RETBE7Y
1000万元人民币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二楼213-39-1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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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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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鲁0211民初6091号
原告
原告:
青岛颐和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盐铁汇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
210000
一、被告济南盐铁汇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颐和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4350元,自2021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被告济南盐铁汇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颐和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 如被告济南盐铁汇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济南盐铁汇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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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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