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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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2022年7月6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滦南县倴城初级中学的复用餐饮具(筷子、餐盘)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编号为No:TSYSP2022-03138、No:TSYSP2022-03141的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MG/100CM2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同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至位于滦南县倴城镇吴东庄村北的滦南县倴城初级中学,签收人耿秀红。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复用餐具,该学校能够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24585432991N)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1302240003540)。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将复用餐饮具放入消毒柜消毒后按照消毒柜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消毒后使用,并不是外购的,该批次的复用餐具中餐盘消毒了800个、筷子消毒了1600根,有消毒记录。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涉嫌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残留超标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 ...更多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 -- |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8-10 | 滦南市监处罚〔2022〕4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