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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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销售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年7月3日),于2022年8月11日由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报告》(NO:FGZ20220828667-1)显示:钠的实测值为27.4mg/100g,经抽样检验,钠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标签不符合GB28050-2011、GB771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FGZ20220828667-1)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抹茶味月饼(蓉沙类)库存。我局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从广州妮滋晓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摆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涉案批次的“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购进了60包,进货价格6.9元/包,进货总价为414元。截止至目前,共销售了32包(其中16包销售给抽检单位),其余28包于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已被供应商收回。涉案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6.9元/包。因当事人是与供应商采取联合经营模式,通过销售额进行利润返点,返点利润为销售额的10%,即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的总销售额为220.8元,返点的利润为22.08元。因此,“抹茶味月饼(蓉沙类)(生产日期:2022.07.03)”的总货值为220.8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22.08元。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产品时未完善进货查验,案发后补充了供应商资质证明、购货票据及销售记录。综上所述,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 ...更多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二、处5000元罚款。本案罚没款合计5022.08元。 ...更多 | 5000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15 | 鹤市监处〔2022〕346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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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6 | (2024)粤07执372号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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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784民初41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Y某某,Y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2 | -- | (2023)粤0784民初41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Y某某,Y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1-10 | |
3 | -- | (2023)粤0784民初41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Y某某,Y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