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正常 京津冀华北
顾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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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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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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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冀0731执49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银行账户的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18-06-15
2
劳动争议
(2018)冀07民终987号
上诉人
-
605373.52
一、维持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给付S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28493.52元,合计605373.52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上诉人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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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3
劳动争议
(2017)冀0731民初1511号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S某某
592
一、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S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700813.52元。 二、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被告S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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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4
其他
(2017)冀07行终38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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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5
其他
(2016)冀0791行初50号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000
驳回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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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S某某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3
2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S某某
涿鹿县人民法院
2017-12-13
3
其他
--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19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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