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杨藜明
9165010071558998X7
2152.4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7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18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8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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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22118
(2024)新0102执1353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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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2民初145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4618122.98
一、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工程款928766.32元; 二、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92876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Q某某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三、被告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Q某某工程款81296.9元; 四、驳回原告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河南天地防水公司、天盾安防公司应给付原告Q某某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669230.22元,核定给付标的1010063.22元,占请求标的的60.51%,案件受理费1982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Q某某负担7828.13元,被告河南天地防水公司负担11029.51元,被告天盾安防公司负担965.43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河南天地防水公司负担40元,被告天盾安防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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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
合同纠纷
(2023)新民申197号
申请人
-
--
驳回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3-01
3
追偿权纠纷
(2021)新0102民初10982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08-08
4
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6496号
被上诉人
-
434307.8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天盾保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34307.8元; 三、驳回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7.56元(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33.4元,由新疆天盾保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4.03元(新疆天盾保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天盾保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7.25元,由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26.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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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5
合同纠纷
(2021)新01执962号
被执行人
-
35377.48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5377.48元(其中执行标的34953.48元、案件执行费424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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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6
其他
(2019)新0102财保25号
被申请人
-
2667972.67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7972.67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维龙汽车修理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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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天执字第838-1号
申请人
-
13965.36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B某某的存款、收入13965.36元(其中本金13857.5元;执行费107.86元); 二、被执行人B某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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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8
追偿权纠纷
(2015)天执字第839-1号
申请人
-
5770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B某某的存款、收入5770元(其中本金572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B某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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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天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13400
被告B某某赔偿原告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费13400元。上述被告B某某应给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3.20元,多交案件受理费708.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减半收取67.50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财产保全费370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由被告B某某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由被告B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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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天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13400
被告B某某赔偿原告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费13400元。 上述被告B某某应给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3.20元,多交案件受理费708.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减半收取67.50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天盾安防公司。财产保全费370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由被告B某某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天盾安防公司已预交),由被告B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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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4行初4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2
劳动争议
(2023)新0102民初1007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3
劳动争议
(2023)新0102民初1007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649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0
5
合同纠纷
(2019)新0102民初818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维龙汽车修理厂
被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23
6
--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9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5-05-19
7
其他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41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天盾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5-02-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