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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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于2021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7月建设完成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并开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该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中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3032建筑用石加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根据你公司项目实际生产工艺排污许可行业管理类别可参照“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行业实施登记管理截至12月27日项目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更多 |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 | 广西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3-25 | 来环责改字〔2022〕10号 | |
2 | 2021年10月9日、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开始擅自安装设备,2021年7月建设完成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并开始投入生产,厂内堆存有成品石料约5000吨,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900万元。 ...更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开展取证和整改等相关工作,通过教育已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造成的环境危害,配合和整改的态度较好,结合来宾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综合考量疫情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74438元下浮29%执行,即罚款人民币肆拾万柒仟捌佰伍拾壹元(¥407851.00元)。 ...更多 | 407851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3-16 | 来环罚字〔2022〕2号 | |
3 | 2021年10月9日、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2021年7月建设完成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开始投入生产,厂内堆存有成品石料约5000吨,存在违反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公司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开展取证和整改等相关工作,通过教育已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造成的环境危害,配合和整改的态度较好,结合来宾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综合考量疫情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58190元下浮29%执行,即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叁佰壹拾伍元(¥396315.00元)。 ...更多 | 396315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3-16 | 来环罚字〔2022〕3号 | |
4 | 2021年10月9日、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石料输送带未密闭、主要进出道路未硬化及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厂区进出口无车辆冲洗平台、矿山开采作业面未建设湿法作业设施、矿山停采区域无覆盖、石料装卸作业时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约5000吨成品石料(含散状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开展取证和整改等相关工作,通过教育已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造成的环境危害,配合和整改的态度较好,结合来宾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综合考量疫情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98719元下浮29%执行,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玖拾元(¥70090.00元)。 ...更多 | 70090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3-16 | 来环罚字〔2022〕4号 | |
5 | 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于2021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2021年7月建设完成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开始投入生产。 ...更多 |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 | 广西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1-10 | 来环责改字〔2022〕3号 | |
6 | 你公司来宾三江口森林工业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石料输送带未密闭、主要进出道路未硬化及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厂区进出口无车辆冲洗平台、矿山开采作业面未建设湿法作业设施、矿山停采区域无覆盖、石料装卸作业时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约5000吨成品石料(含散状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 ...更多 |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 | 广西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1-10 | 来环责改字〔2022〕1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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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1322民初199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凯龙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被告: 来宾驰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成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3-11-2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1322民初1372号 | 原告 | 原告: 来宾驰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322民初69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凯龙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广西武宣华友建材有限公司,来宾驰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3-05-26 | |
4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725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南宁华拓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来宾驰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