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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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33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嵩明现代农业环保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53928.39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2910元,以上三项合计366838.39元。
二、由被告嵩明现代农业环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342元,由被告嵩明现代农业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1-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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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云0127民初3334号 | 被告 | 原告: 张华芬。代明灿 被告: W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现代农业环保有限公司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