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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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14-16、23-24、27-28、32、34#楼预售许可 | 2021-05-06 | 2099-05-06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潭人防结审字[2018]11号 | -- | 根据规划总平面图(201616-2号)及H房测字(2018)第011号、H房测字(2018)第013号房产测绘报告书获悉,贵单位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新建的《卧龙湾·御龙熙岸》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4385.35m2,计容建筑面积为69016.42m2。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单位应在该项目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为3450.82m2,同意该项目就地修建2个防护单元的二等人员掩蔽部的防空地下室,剩余的应建面积补交易地建设费。特此批复! ...更多 | -- | 2099-12-31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潭﹞房预售证第2020-08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卧龙湾生态第一园39#40#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申请 | 2022-09-08 | 2099-12-31 | 建阳区住建局 | |
4 | ﹝潭﹞房预售证第2020-19号、﹝潭﹞房预售第2021-03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 | 2022-11-09 | 2099-12-31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潭)房预售证第2021-03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14-16,23-24,27-28,32,34共9栋楼的商品房预售 ...更多 | 2021-04-30 | 2099-12-31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潭)房预售证第2020-1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的 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17#18#19#20#25#29#33#35#36#37预售许可证 ...更多 | 2020-12-31 | 2099-12-31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潭房预售证第2020-18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 2022-09-08 | 2099-09-08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潭房预售证第2020-1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 2022-09-08 | 2099-09-08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潭水土[2016]90号 | -- | 一、项目概况n 项目由主体工程区、施工场地区、表土临时堆场区和土石方中转场区等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6.00hm²,其中永久占地5.73hm² 临时占地0.27hm²。本项目建设过程总挖方量7.05万m³(含剥离表土0.52万m³),总填方量7.05万m³(绿化覆土0.52万m³),本项目土石挖、填、借、弃基本平衡,土石方调配基本合理。工程建设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000万元。项目计划于2016年8月开工,2018年7月底竣工,总工期2年,由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本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执行。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43hm²,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为6.00hm²,直接影响区面积为0.34hm²。n二、项目建设总体意见n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n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n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n4.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34hm²。n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37.52万元,其中包括须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9万元。n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更多 | -- | 2099-12-31 |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 |
10 | NPJY-00310003000031 | 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_资质证书变更 | 2022-05-11 | 2099-05-11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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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闽0703民初9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 被告: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苑国平,Q某某 | 25868292.99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与被告福建金汇投资有限公司、Y某某、Q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被告福建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838292.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利随本清)。
三、被告福建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Y某某、Q某某对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借款,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312元,依法减半收取846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金汇投资有限公司、Y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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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
2 | 破产文书 | -- | K某某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
3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
4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17-11-14 | |
5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 |
6 | 破产文书 | --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7-29 | |
7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19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4-02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纳泰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好苑贸易有限公司、钱靠靠(公民身份号码:)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3-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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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703民初89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2 | -- | (2024)闽0703民初89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3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
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闽0703民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
5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上诉人 | -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
6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上诉人 | -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7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
8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L某某,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
9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上诉人 | -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
10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