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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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房执字第007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55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7-09 |
2 | 其他 | (2015)房执字第07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55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7-09 |
3 | 合同纠纷 | (2015)房执字第07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055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7-09 |
4 | 合同纠纷 | (2014)房民初字第1055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 149850 | 一、被告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施工款十四万九千八百五十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0-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门民初字第0043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门头沟沥青厂 被告: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锦华 | 459208 | 一、被告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门头沟沥青厂货款四十五万九千二百零八元五角;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八十八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9-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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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14-10-1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14-04-1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3-08-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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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门民初字第0043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门头沟沥青厂 被告: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14-07-14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北京金地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3-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