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王忠彪
91141182112369611C
4005万元人民币
-
汾阳市西河中路
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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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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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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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类型:股东名录;变更前内容:孙新民;证件号码 :142321540302067;实缴出资(万元):705.0;认缴出资(万元):705.0;出资比例(%):100.0;变更后内容:孙新民;证件号码:142321540302067;实缴出资(万元):2005.0;认缴出资(万元):2005.0;出资比例(%):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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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汾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晋1182民初1266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汾阳市三通国兴加气站有限公司
3273713.66
1、被告汾阳市三通国兴加气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211884.8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的利息61828.7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95元,由被告汾阳市三通国兴加气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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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2
合同纠纷
(2021)晋1182民初1265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15754103.65
1、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堡城寺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737618.33元,并以5737618.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的利息124793.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的利息416455.46元;以473761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21年6月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6元,由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堡城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350元,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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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3
合同纠纷
(2021)晋1182民初1286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3363795.19
1、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堡城寺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363795.19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5元,由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堡城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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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4
合同纠纷
(2019)晋07执复33号
申请人
-
--
驳回复议申请人介休市张兰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维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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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5
合同纠纷
(2019)豫0727民初3290号
被告
原告:
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
被告:
C某某,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83040
准许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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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6
其他
(2019)晋0781执异20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介休市张兰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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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7
合同纠纷
(2018)晋1182民初17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Y某某
7874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4元,退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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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晋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9-19
9
其他
(2018)晋0781执593号
申请人
-
247334.5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334.5元(包括执行款240000元、案件受理费3777.5元、执行费355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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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10
其他
(2018)晋0781执593号
其他
-
240000
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4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3777.5元,申请执行费3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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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4-01-30
2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日昇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3-05-22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被告:
吕梁学院汾阳师范分校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10-2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日昇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09-19
6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08-2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日昇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08-16
8
修理合同纠纷
(2022)晋1182民初685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05-12
9
修理合同纠纷
(2021)晋1182民初1211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1-10-27
10
修理合同纠纷
(2021)晋1182民初1211号
原告
原告: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1-10-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