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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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辽0904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阜新市盛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区中央,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2130.09 | 一、被告阜新市盛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130.09元的20%,即2426.02元;
二、被告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130.09元的20%,即2426.02元;
三、被告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130.09元的60%,即7278.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由被告阜新市盛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100元、由被告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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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辽0904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阜新盛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区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