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金占锋
91411023599141407H
1200万元人民币
-
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计门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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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3-12-08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执130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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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2
合同纠纷
(2021)豫10民再46号
被申请人
-
5200868.26
一、维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四项; 二、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本院(2020)豫10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 三、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本金4998273.86元、利息202594.4元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扣除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已经清偿的部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24元,减半收取计29012元,由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3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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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3
合同纠纷
(2020)豫1002执351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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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4
其他
(2020)豫1003执2584号
被执行人
-
15697700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许昌尚福源餐饮有限公司金咖特肥牛店、H某某、H某某、A某某、Y某某、W某某、M某某、Y伊海民银行存款、收入156977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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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5
合同纠纷
(2020)豫10民终1738号
被上诉人
-
140255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3.0元,由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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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6
合同纠纷
(2020)豫1003民初1741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胡少涛,A某某,阎金雷
10401736.52
一、确认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案项下对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998273.86元、利息202594.4元的债权。 二、被告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998273.86元、利息202594.4元在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24元,减半收取计29012元,由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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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7
合同纠纷
(2019)豫1003民初5887号
被告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少涛,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金占锋,W某某,阎金雷,W某某,Y某某,A某某,许昌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68185.04
一、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利息及罚息268185.04元。 二、被告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A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0元,由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J某某、Y某某、A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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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8
合同纠纷
(2019)豫1002民初590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胡少涛,A某某,阎金雷
--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诉处理
2019-02-2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003民初3457号
被告
原告:
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胡少涛,A某某,Y某某,W某某
13700000
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70万元。 被告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W某某为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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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10
合同纠纷
(2018)豫1003民初6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
被告:
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L某某宴店,胡少涛,A某某,阎金雷,W某某,H某某,Y某某,伊海民,W某某,孟思铮
23500000
一、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1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1335%自2017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罚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20025%自2018年6月30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L某某宴店、H某某、A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M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金8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Y某某提供的抵押的位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19号9幢东起3单元2层东户,许房权证市字第××号(他项权证2017许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16号)房产,予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被告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河南浩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犇鑫种畜繁育有限公司、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L某某宴店、H某某、A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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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破产文书
--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优铸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民申1507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A某某,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3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003民初1741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尚福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许昌华鑫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A某某,Y某某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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