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谷青龙
914308223448337274
30万元人民币
-
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刘家垭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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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湘08民终156号
上诉人
-
174820
准许上诉人W某某、L某某撤回对中华财保张家界支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华财保张家界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10000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已在调解协议中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796.35元,由W某某负担1200元,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负担1800元,L某某负担796.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8.2元,由W某某负担600元,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负担900元,L某某负担398.2元),本裁定不再确认分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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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
其他
(2020)湘0822民初162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L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174817.5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1091.5元; 三、被告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7068.5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3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60元,被告桑植县桥自弯乡鸭儿池村云龙采石场负担379元,被告L某某负担2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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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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