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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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川0132执异61号 | 申请人 | - | -- | 中止对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西顺河街216号1单元8楼801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8-12-14 |
2 | 其他 | (2013)新津民初字第580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燕山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30000 | 一、被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燕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3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界满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燕山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7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费原告四川燕山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