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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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14民终1207号 | 上诉人 | - | 113242 | 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仁寿县方家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4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以本金1132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仁寿县方家镇人民政府负担1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62.10元,由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仁寿县方家镇人民政府负担246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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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1421民初196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仁寿县方家镇人民政府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