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苏万海
91120224562654444H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内二排东段
荣誉奖项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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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民初104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2022-11-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4执保516号
被申请人
-
316386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3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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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302民初10465号
被告
原告:
河北安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67800
准许原告河北安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原告河北安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2021-03-0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津0115民初86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万海,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3127.02
一、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Z某某借款本金393240.7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日之前的利息19886.32元; 二、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Z某某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9324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2元,Z某某承担452元,S某某承担3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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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2-11-17
3
运输合同纠纷
(2022)津01民终508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6
4
运输合同纠纷
(2021)津0115民初7705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5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6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020)苏0113民特204号
申请人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津0115民初86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S某某,天津天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