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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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526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邦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2-08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07民终4037号 | 上诉人 | - | 50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上诉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9-23 |
3 | 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340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更多 | 2022-08-23 |
4 | 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68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2329.33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548元、电费769.6元以及违约金11.73元给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P某某承担(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同意其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P某某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7 |
5 | 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605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6320 |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6320元、电费10元以及违约金(以拖欠的租金及电费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14元,由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承担44.48元,被告T某某承担129.66元(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74.14元,原告同意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29.66元,由被告T某某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07 |
6 | 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18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 | 本案按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21-04-20 |
7 | 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执55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16 |
8 | 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53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87.66元(已由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2-22 |
9 | 合同纠纷 | (2020)粤0784民初335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51044.9 | 一、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桃源壹号电商产业园入驻合同》于2020年9月12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鹤山市***********(325国道旁)房屋三楼编号***的涉案租赁物交还给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9040.3元、电费2004.6元以及相应违约金(以租金49040.3元和电费2004.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5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50.56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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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784民初92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2 | -- | (2024)粤0784民初6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海企龙盛服装有限公司,G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3 | -- | (2023)粤0784民初40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0-16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68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4-26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68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赢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4-07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681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赢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7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784民初67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3-08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605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9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784民初231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15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784民初335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森雅互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