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陈仁春
913505037438297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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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源花苑A幢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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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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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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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6)闽民申1381号
申请人
-
--
驳回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泉州分院的再审申请
2017-09-2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4)丰民初字第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泉州分院,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X某某
245000
一、被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泉州分院、被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应于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款项24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泉州分院、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鉴定费11700元,由原告负担9700元,被告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泉州分院、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负担2000元(鉴于被告已预缴了8700元鉴定费,原告应负担的9700元鉴定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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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人民法院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5-02-26
2
人民法院公告
承揽合同纠纷
X某某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4-03-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08-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