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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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湖吴商初字第273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章福生,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 21142698.1 | 一、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利息1072698.10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止,自2014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四、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780元,由被告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5 |
2 | 合同纠纷 | (2014)湖吴商初字第278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阮建安 | 26918159.95 | 一、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利息858159.95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止,自2014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四、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R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R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780元,由被告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R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5 |
3 | 合同纠纷 | (2014)湖吴商初字第276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许春松,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 20498766.83 | 一、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借款本金4929999.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利息533767.40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止,自2014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四、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605元,由被告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5 |
4 | 合同纠纷 | (2013)湖吴商初字第1024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周华姬 | 20670484.72 | 一、被告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借款利息600484.72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4日,2014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四、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对被告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度等值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20元,由被告湖州潭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08 |
5 | 合同纠纷 | (2013)湖吴商初字第10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陈华德,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缪先瑞,Z某某 | 39753886.74 | 一、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本金6942701.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罚息756185.45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4日止,自2014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对被告M某某、Z某某共有的位于湖州市御园春晓苑7幢A座的抵押房产,在主债权最高额度等值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对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度等值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度等值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84元,由被告湖州祥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02 |
6 | 合同纠纷 | (2014)浙湖商终字第77号 | 上诉人 | - | 10029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77元,由上诉人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1-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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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10-01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10-01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10-0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建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06-14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嘉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 本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06-14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平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R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06-14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湖州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Y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M某某、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06-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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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 被告: 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M某某,Z某某,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Y某某,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4-09-1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浙湖商终字第7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州中景国际金属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瑞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缪氏担保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M某某,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