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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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云2322执2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29 |
2 | 其他 | (2017)云2322民初26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 被告: 双柏县丰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9500 | 由被告双柏县丰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H某某押金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双柏县丰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