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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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502民初1329号 | 原告 | 原告: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被告: 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 | 35720700 | 一、被告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借款本金990.69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以1590.6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90.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88元,由被告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688元,原告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担2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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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502民初1329号 | 申请人 | -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