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田雨
91610201MA6X7APM2Q
5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荣盛广场2#130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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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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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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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
其他
罚款0.4万元
4000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3-12-27
津丽交2023060006
2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其他
罚款贰仟元整
2000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2022-05-25
京交法(10)字2033632
3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案
其他
罚款五万元
50000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2022-03-03
新公(东)行罚决字〔2022〕00211号
4
当事人的驾驶员常全驾驶陕B55827号车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其他
罚款肆仟玖佰元整
4900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2021-07-11
京交法(10)字2029593
5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元元驾驶陕B39889号油罐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其他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
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1-05-06
固交综执罚〔2021〕第0150号
6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其他
罚没金额0.1万元
1000
河口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21-03-25
--
7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其他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阳谷县交通运输局
2021-03-16
--
8
2021年03月10日09时30分,河口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河口区G340靶场东100米处对潘俊山驾驶的陕B55875(黄色)、陕B9737挂(黄色欧曼牌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海龙、李景峰向潘俊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潘俊山驾驶的陕B55875(黄色)进入东营市河口区G340国道上行驶,车辆运输汽油,运输目的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车上配有押运员1名,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与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随车携带,但该车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车辆进行了录像取证。经调查认定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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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仟元整
1000
河口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21-03-10
--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鲁1423民初231号
原告
原告: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明成石化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0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50元,由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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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内0624民初143号
原告
原告: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乌海市乐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72400
准许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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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6民终3647号
上诉人
-
12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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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4
其他
(2020)冀0181行审240号
被执行人
-
--
对辛集市运输管理站要求对辛运罚(2019)2000340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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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691民初474号
原告
原告: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27266
主文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27266元; 二、驳回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尾 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负担241元,原告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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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323执保616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陕xxx/陕xxx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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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323财保504号
被申请人
-
424781
将被申请人W某某驾驶的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B×××××/陕B×××××号重型半挂车扣押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422150元。 案件申请263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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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津0116民初10540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津0116民初10540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津0116民初10540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6民终3647号
上诉人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691民初474号
原告
原告:
铜川通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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