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色桃
914400002331639863
13761.629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12层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7 历史 6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85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92

裁判文书 132

法院公告 21

开庭公告 51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前往我局办理发票挂失: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共18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6765166-5676518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共31份,发票代码为4400182130,发票号码为15810742-1581077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共500份,发票代码为4400184130,发票号码为03399172-03399671;以上累计共挂失发票549份,存在丢失发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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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29900元
29900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2023-06-21
穗越税罚〔2023〕7号
2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前往我局办理发票挂失: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共18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6765166-5676518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共31份,发票代码为4400182130,发票号码为15810742-1581077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共500份,发票代码为4400184130,发票号码为03399172-03399671;以上累计共挂失发票549份,存在丢失发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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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29900元
29900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2023-06-21
穗越税罚20237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详见申请书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1
〔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01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7545042.08元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5-26
〔2021〕粤0106民初3456号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271219600217】。(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100000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2904000万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算;以5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算;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日起算,上述利息按照年利率17.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标准计算);(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100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六)本案仲裁费14086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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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4
〔2021〕穗仲案字第3686号
6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271213600219】。(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其利息16047452.0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5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23.04的标准计算;10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9.2的标准计算;5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7.2的标准计算,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500元;(四)本案仲裁费2612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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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4
〔2021〕穗仲案字第2170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请求执行生效仲裁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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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6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7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以人民币22,768,086元为本金并按10%的年收益率向申请执行人一支付从2017年8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的股权回购价款; 2、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以人民币5,231,920元为本金并按10%的年收益率向申请执行人二支付从2017年8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的股权回购价款; 3、被申请执行人三就上述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向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人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27,187.01元; 5、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向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人二支付二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99,662元; 6、被申请执行人一、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三向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人二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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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9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31,799,888.38元(股权回购价款以人民币23,279,1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价款之日止,按1+10%的年收益率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 二、被执行人一、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8,545元及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从2021年3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人民币224.19元; 三、被执行人三对被执行人一、二在上述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仲裁案发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29,213.75元、仲裁费人民币291,699元(合计人民币325,912.75元)及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从2021年3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人民币741.46元; 五、本案执行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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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8号
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0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8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粤0104执7026号
2024-03-28
(2020)粤0104民初30937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1执3633号
2022-07-11
(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0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106执12698号
2022-05-26
(2021)粤0106民初345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执8118号
2021-12-16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7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4执21362号
2021-07-07
穗劳人仲案(2019)525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4执14075号
2021-04-22
(2020)粤0104民初30937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4执13416号
2021-04-19
(2020)粤0104民初483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执2247号
2021-04-14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6执5492号
2021-02-22
(2019)粤0106民初42880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104执3906号
2021-01-20
穗劳人仲案(2019)534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009
(2024)粤0104执702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2
6635926
(2021)粤01执811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6

信用中国 92

裁判文书 1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06执1269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对(2022)粤0106执126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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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2
劳动争议
(2022)粤01破申197号
被申请人
-
--
受理P某某对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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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18执7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粤18执73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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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4
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3456号
被告
原告:
广州高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00000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广州高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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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5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300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合计13400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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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6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335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合计22000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88000元。 四、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报销款7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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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7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4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4000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合计16000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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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8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000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24000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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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9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136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合计12034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8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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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0
劳动争议
(2021)粤0104民初4435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工资合计8400元。 三、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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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法院公告 2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不当得利纠纷
广州恒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2
地方法院公告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1
3
地方法院公告
民间借款纠纷
广东迅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4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广州恒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8
5
地方法院公告
民间借款纠纷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30
6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9
7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
C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17
8
地方法院公告
破产清算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5
9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10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3-29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民终11874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04
2
--
(2024)粤0104民初485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恒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
(2024)粤0104民初485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恒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4
--
(2024)粤01民终3902号
第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7
5
--
(2024)粤01民终3902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7
6
--
(2024)粤0104民初485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恒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7
--
(2024)粤0104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8
--
(2023)粤0104民诉前调25184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9
不当得利纠纷
(2023)粤01民初278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1
10
--
(2023)粤0104民诉前调25184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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