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叶彬
914201027713603380
2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仓储中心3栋1楼南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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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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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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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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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鄂0102执1728号
被执行人
-
26795.9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麦谷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5.95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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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2
劳动争议
(2016)鄂01民终1555号
上诉人
-
178828.88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项。即:(一)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二)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750元;(六)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290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七)、(八)项。即:(三)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5172.41元;(四)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病假和拖欠工资8500元和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2125元;(五)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养老保险费8279元、基本医疗保险损失689.15元;(七)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病假和拖欠工资8500元; 四、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M某某社保损失60084.17元、基本医疗保险损失689.15元; 五、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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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6
3
劳动争议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8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
109555.56
一、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 二、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750元; 三、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5172.41元; 四、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病假和拖欠工资8500元和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2125元; 五、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养老保险费8279元、基本医疗保险损失689.15元; 六、被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M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290元; 七、被告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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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4
劳动争议
(2016)鄂0103民初48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予原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5元由原 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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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5
劳动争议
(2016)0103民初48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予原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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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武汉江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2-04-07
2
--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8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武汉鑫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5-09-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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