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泽斌
9141070066091596XD
1000万元人民币
-
经十六路以东、规划一路以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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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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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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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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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建设项目制度
其他
1.责令停止生产;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16-12-30
新环罚决字〔2016〕第45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豫07民终3717号
上诉人
-
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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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2
其他
(2020)豫0726民初355号
被告
-
12000
不得追加、变更被申请人W某某一、W某某二为被执行人; 驳回原告W某某一、W某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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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3
合同纠纷
(2019)豫0726执170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晟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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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4
合同纠纷
(2018)豫0726民初3090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晟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1600000
(2018)解除原告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晟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签订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2018)被告河南晟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三原告租赁费及保证金计160万元; (2018)驳回原告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河南晟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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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0)豫0726民初3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Y某某,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0)豫0726民初3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0-04-29
3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7民终1268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东源汽车报废回收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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