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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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冀0433民初473号 | 原告 | 原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3375 | 一、原告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1250元;
二、原告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Z某某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05 |
2 | 合同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119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000 | 一、被告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900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975元,被告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1 |
3 | 合同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5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882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计356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7-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433民初1050号 | 被告 | 原告: 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6400 | 驳回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6.0元,减半收取计3323.0元由原告馆陶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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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冀0433民初103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2-07-18 | |
2 | 劳动争议 | (2022)冀0433民初473号 | 原告 | 原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2-03-29 | |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433民初15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
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
5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119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0-09-02 | |
6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5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0-07-01 | |
7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433民初5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邯郸市天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