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鑫昌制砂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昌波
91429006MA495MW62R
500万元人民币
-
天门市皂市镇周黎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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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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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天门市鑫昌制砂厂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占用皂市镇周黎村集体土地2894.46平方米建设钢构棚和其他设施的行为属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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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该单位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94.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皂市镇周黎村集体;2.限该单位15日内拆除一般农地区328.8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钢构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该单位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2565.6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4.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2894.46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44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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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11-01
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51号
2
经查,天门市鑫昌制砂厂于2019年4月在石灰窑原址上建设钢构环保棚,实际占地面积2894.46平方米(合4.34亩),其中一般农地区328.86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区2565.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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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94.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皂市镇周黎村集体;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一般农地区328.8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钢构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独立工矿用地2565.6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4.对非法占用的2894.46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89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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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09-16
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47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9006行审86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2项内容强制执行,即:拆除天门市鑫昌制砂厂在非法占用的328.8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钢构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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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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