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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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沪72民初39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百姿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欧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1588.5 | 准许原告浙江百姿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欧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LL-WAYSFORWARDINGINT’LINC.)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8.50元,由原告浙江百姿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8-03 |
2 | 其他 | (2017)最高法行再35号 | 第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6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430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3)第19020号《关于第5165219号“TOOFACED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杰杰有限公司针对第5165219号“TOOFACED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1 |
3 | 其他 | (2016)最高法行申2038号 | 第三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6-12-29 |
4 | 其他 | (2015)高行(知)终字第03565号 | 第三人 | - | 1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杰杰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02 |
5 | 其他 |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0143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杰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驳回原告杰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杰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杰杰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金华市百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8 |
6 | 其他 |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43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杰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驳回原告杰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杰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杰杰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金华市百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