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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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0521民初3939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 | 29124 | 一、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承包费291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363.5元,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负担2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7 |
2 | 其他 | (2021)川0521民初3938号 | 被告 | 原告: 泸县信和安后勤服务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 | 32904 | 一、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泸县信和安后勤服务公司承包费329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泸县信和安后勤服务公司负担458元,被告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负担2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7 |
3 | 其他 | (2019)川0521民初636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5-22 |
4 | 其他 | (2016)川0521民初76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 | 15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T某某1500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1 |
5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1988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泸县第五中学 | -- | 准予原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