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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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浙湖民终字第150号 | 上诉人 | - | 50000 | 准许上诉人安吉县良朋中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安吉县良朋中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7-02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湖安民初字第23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安吉县良朋中学 | 50000 | 一、被告安吉县良朋中学一次性补偿原告Y某某、W某某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原告Y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