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姚王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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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唐民二终字第2645号
被上诉人
-
44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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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倴民初字第23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滦南县姚王庄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219682.3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2562.22元、护理费8738.40元、交通费6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另给付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即97300.62元;以上共计10730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316.21元的70%即372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滦南县姚王庄镇人民政府不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先行垫付的7443.5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由原告L某某返还给滦南县姚王庄镇人民政府;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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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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