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胡清春
91500116MA5U41T61B
200万
-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107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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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占用5148.58平方米集体修建殡葬服务中心
其他
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09-27
江津规资执罚〔2022〕第69号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
--
2022-02-22
江津规资罚〔2022〕第0002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渝0116民初11195号
其他
原告:
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某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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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2
--
(2023)渝0116民初194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
被告:
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1529096.7
一、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租赁费836811.07元、赔偿金527128.5元,共计1363939.57元; 二、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延迟支付2020年1月10日各项费用至2023年2月1日产生的违约金105157.13元; 三、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违约金(以66826.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标准,从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756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83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83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6826.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4月11日到清偿之日止;以6756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83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83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标准,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6826.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从2022年4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756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从2022年7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831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标准,从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以61919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标准,从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律师费60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6元,减半收取97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负担(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7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经其同意,被告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案件受理费97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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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3)渝0116财保6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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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渝0116民初1119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渝0116民初194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
被告:
重庆友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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