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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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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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25民初78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35352.19
原告Z某某提供的2228元交通费票据中,本院仅支持2021年3月16日及2021年4月28日往返郸城至郑州的交通费票据三张计款214元(87+77+50)、2021年4月28日两次出租车费用36元(22+14)。以上交通费共计250元。 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外购药63元,因未提供相应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Z某某本次诉讼发生医疗费47313.51元、交通费250元,以上共计:4756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47563.51元×80%即38050.80元; 二、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局赔偿原告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47563.51元×10%即4756.35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原告Z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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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2
其他
(2021)豫1625民初439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本案按原告H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2021-09-16
3
其他
(2020)豫1625执1854号之三
申请人
-
--
本院(2020)豫1625执18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城市管理局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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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民终13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上诉人郸城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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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5
--
(2020)豫1625执1854号
申请人
-
--
--
2020-10-28
6
其他
(2020)豫1625民初254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郸城县公路管理局,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20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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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7
--
(2020)豫1625执26号
其他
-
--
--
2020-01-03
8
其他
(2019)豫1625民初638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郸城县公路局,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
驳回X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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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9
合同纠纷
(2019)豫1625民初3632号
被告
原告: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2269875
一、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履行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登记在郸城县新城区开发办公室名下的郸城县商贸城中的十八套商品房(二区17、18、19号、十九区10号、二十一区6、7、8、9、10、11号、二十二区7、8、9、10、11、12号、二十三区11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把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费用由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9元,由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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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10
其他
(2019)豫1626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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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3)豫16民终3865号
被上诉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0
2
其他
(2022)豫16民终5394号
上诉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3
其他
--
其他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4
其他
(2022)豫1625民初33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公路管理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2-06-2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25民初78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2-02-11
6
行政处罚
(2021)豫16行终383号
其他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2
7
行政复议
(2021)豫1625行初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8
--
(2021)豫16行终190号
被告
原告: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4
9
--
(2021)豫1625行初7号
被告
原告: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1-03-25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民终1327号
原告
原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
被告:
Y某某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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