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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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浙0225执恢28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恢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0-24 |
2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742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795826 | 一、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8478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的车位租金9600元、违约金1600元,合计1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0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82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82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82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18元,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5 |
3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225民初69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3-25 |
4 | 其他 | (2021)浙0225执1730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1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3-16 |
5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浙02民终449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1-11-15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浙0225民初280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司在场情况下该司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在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象山县丹东街道财富中心26楼正常营业时间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供原告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司在场情况下该司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查阅在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象山县丹东街道财富中心26楼正常营业时间进行,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25 |
7 | 其他 | (2020)浙0225民初483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26053840.76 | 被告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承债款26053840.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6053840.76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驳回原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903元,由原告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34元,由被告浙江欣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6 |
8 | 其他 | (2017)浙0225财保41号 | 被申请人 | - | 9134000 |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9134000元(户名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账号39×××40),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众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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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民终1614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2 | -- | (2024)浙0225民初664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易家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225民初5848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易家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4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民终2879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8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浙0225民初86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3-07 | |
6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2022)浙0225民初580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台恒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2-12-22 | |
7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2022)浙0225民初580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台恒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2-11-24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4657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9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742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修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
10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225民初69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波台垦实业有限公司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3-16 |